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20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靳宝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除了其他如动力、质量、排量等要求外,主要以最高设计车速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区分定义,即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即为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小于等于50km/h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即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符合此定义的非机动车只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均为机动车。

  按照规定,企业生产的机动车产品必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但部分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开支,迎合消费者,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申请《公告》,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按照国家标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和管理。但按照工信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中:“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公安机关如为其办理登记属严重的违规行为。目前,我省使用的机动车登记系统是由公安部交管局统一开发并在全国范围使用的,系统后台自动比对机动车合格证和《公告》信息,无信息的车辆,系统无法审核通过。

  我省个别地市也曾实行过对符合标准的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严厉打击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路面执法难度极大,警民矛盾激化,不时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形象。

  综上,国家对电动自行车以及机动车都是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的,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按照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就是非机动车,而其他“超标电动自行车”实际就是机动车,就应该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下一步,我厅将报请省政府协调省工信、质监、工商等部门,严把电动自行车准入关,严打企业非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坚决把住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等关键环节,坚决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危害社会。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将全力做好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登记发牌和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