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00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制定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张辉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其重点难点主要是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并销售,在道路上不遵守交通法规,质量大、速度快,且行驶悄无声息,交通事故频发,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问题,我厅始终高度重视,从6年前便开始研究探讨解决办法。2011年,我厅联合省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了我省电动自行车基础情况调研。4月27日,我厅协调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召开全省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座谈会。会上,大家就各自主管的情况进行了汇报,并就如何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我厅与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对北京、江苏、福建三省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先进经验进行了学习考察,并于当年7月20日再次组织以上部门召开工作座谈会,就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如何向省政府起草报告进行了细致的研讨。在借鉴外省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报告》,其中就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此后,在征求各部门意见时,由于个别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暂时搁浅。

  2013年,省政府再次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上日程。11月18日,省政府组织召开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会。会后,我厅按照此次会议精神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同时起草了专题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报告》,其中就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和大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强烈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行文,要求各市政府贯彻实施。2014年1月6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6号),新的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限速、最大质量、电池功率等项目的数值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如按新国家标准的规定,目前路面上行驶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将不再被列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我们起草的《通知》和《报告》中的很多条款将不再适用,一些条款还要按照新标准进行修改。因此,需待新的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后,再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新标准制定出台我省相关管理办法或对现有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我们认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症结在于,企业生产的机动车产品必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但部分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开支,迎合消费者,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申请《公告》,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按照国家标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和管理。但按照工信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中:“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公安机关如为其办理登记属严重的违规行为。目前,我省使用的机动车登记系统是由公安部交管局统一开发并在全国范围使用的,系统后台自动比对机动车合格证和《公告》信息,无信息的车辆,系统无法审核通过。

  下一步,我厅将报请省政府协调省工信、质监、工商等部门,严把电动自行车准入关,严打企业非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坚决把住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等关键环节,坚决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危害社会。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将全力做好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登记发牌和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