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49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对交通违法处罚力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王军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交通违法处罚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省公安厅交管局领导非常重视,责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真梳理,并要求做到举一反三,列入工作计划,认真加以解决。

 

  一、依法严管严治,保持高压态势。从今年起,学习借鉴上海经验,组织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原则,不间断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下大气力严查重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净化通行环境,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一是集中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酒驾、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以及假牌套牌、闯红灯、闯禁行、“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顺序通行、不按规定停车等扰乱秩序类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三轮车等重点车种通行秩序管理,纠正制止驾驶老年代步车等不符合法律规定车辆的上路行为。二是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乱点。集中排查城市交通乱点,将商业中心、医院、学校、交通枢纽、老旧街区等交通秩序混乱的区域纳入到示范整治区域,通过挂牌督办将整治责任分解到辖区大队、中队,综合运用工程技术和严管、严治等手段,重点治理一批老大难的秩序乱点,打造一批秩序管理的亮点,评选一批城市优秀管理示范区。三是大力加强现场执法力度。以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为重点,完善路面勤务考核机制,提升对涉牌涉证、闯红灯、闯禁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力度,发挥路面执法的震慑和警示作用。综合整治主、次干道,支路违法停车问题,针对违法停车造成的不同后果,区别使用现场贴条、清障车现场拖离等手段,提高对违法停车的惩治教育力度。

 

  二、构建全覆盖非现场执法网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全面启用“电子警察”设备,形成非现场执法“全覆盖”格局,加大使用电子监控设备拍摄交通违法的非现场处罚力度,实现全天24小时监控路面,消除道路交通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盲点。规范收集证据,改善交通警察的执法环境。通过推广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车载流动监控系统、无线执法终端等科技装备,提高交通违法的发现率、处置率、查纠率。坚持“群众路线”和“技术创新”并重,推进建设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平台,扩大手机随手拍等群众举报交通违法途径,优化审核流程,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形成全方位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深化信息化建设和深度应用,推进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快速反应的扁平化指挥体系,深入推进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应用,提高扁平化指挥查缉能力。定期梳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重点车辆信息,重点将逾期未检验或未报废五类重点车、假牌套牌嫌疑车、有严重违法行为车辆和一次记12分未处理等车辆全部录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充分利用交警指挥中心、交警执法站和一线交警精确开展拦截、处罚,实现“闭环”管控。同时,充分运用“点、线、面”三位一体的路面巡逻管控网络,发挥交通执法站和临时检查站的作用,开展定点检查;发挥扁平化指挥调度系统的协调指挥作用,开展在一条或一段公路上的联动巡查;发挥交警视频监控系统作用,在一个区域内开展电子巡逻,及时发现、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严格规范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刑法》及其修正案、《道路交通安全》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加大对酒驾、毒驾、飙车等十类突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加强对我省交通违法行为研判分析,广泛征求意见,针对普遍、高发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研究提请省人大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违法处罚力度,提升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震慑力度。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