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00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微型电动汽车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王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微型电动汽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各地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市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确保不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并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三个阶段的要求,对我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在摸底调查和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战略,联合相关职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管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微型电动汽车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微型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联合多部门,开展齐抓共治,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宣传不符合国家标准微型电动汽车的危害性,对微型电动汽车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无证、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同时,借鉴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加强对微型电动汽车的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国家工信部等六部委的统一部署,在对我省低速电动车企业摸底调查和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思路,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低速电动车规范化管理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涉及微型电动汽车的《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22757.2-2017)、《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19755-2016)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配电网技术规范》(GB/T36278-2018)等7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宣贯力度,相关标准可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可查询。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