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40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外力破坏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防治建议》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王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外力破坏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防治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维护电网运行安全是保障民生的大事,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以及对大型专业机械车辆车主和驾驶人的电力安全教育势在必行。但加强专项安全教育工作不是公安交警部门一家可以完成,应由施工企业及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一是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分为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等16种准驾车型。申请人在取得驾驶证后,可以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车辆。如,取得B2(大型货车)驾驶证,可以驾驶包括大型货车、吊车、危化品运输车、推土机等符合大型货车类型的车辆。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证后是否驾驶吊车,公安交警部门并不掌握。二是吊车的操作不同于普通的驾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操作员不等同于驾驶人,有时操作员和驾驶人为同一人,有时为两个人。公安交警部门虽然负责驾驶人道路安全驾驶常识及驾驶技能的考试工作,并不掌握吊车、危化品运输等各类专业操作方面的技能。驾驶人的培训教育工作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的驾驶培训学校负责三是部分专项作业车辆并不在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施工时是通过大型平板车辆运输到施工地点,再由专业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施工。同时,大型专项作业车辆的操作员也未必取得驾驶证。因此,要准确掌握大型机械车主和操作员的联系信息并开展宣传,应协调行业和施工审批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定期将设备所有人和相关操作人员的联系方式通报给供电企业,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电力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在办理吊车等大型机械注册登记时,帮助供电企业发放相关安全告知函。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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