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01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王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我厅与省级市场监管、工信部门等相关单位主动建立联系,形成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与省邮政、商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从宏观上推动快递、外卖企业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确定号牌、行驶证;加大对生产、销售和骑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查处力度,构建并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一、全面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按照2019年4月15日新颁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制定《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确定号牌、行驶证式样,保障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联网、数据共享、统一管控。各市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严格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按照新国标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管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文件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一是要求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调查摸底。彻底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取得生产许可、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获得强制性认证等生产企业情况。二是集中组织整改。对在调查摸底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要求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拒不整改的,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或认证项目。三是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辖区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四是要求各市(区)市场监督局结合工作实际,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管理。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省范围内凡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等行为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依法责令违法生产、销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五是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产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涉及抽查电动自行车30批次、蓄电池3批次。通过公开遴选、公示,确定抽样和检验机构。预计2019年6月底前完成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力度。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六是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全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的监管,对省内电动自行车获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规范认证行为。

  三、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淘汰。

  按照“遏制增量、消化存量、严控余量”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施策,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全覆盖、全网络宣传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联合当地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推动快递、外卖企业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

  四、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通过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因地制宜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非机动车道;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进口道、非机动车信号灯和机非隔离护栏,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同时加强路面管控,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到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电动平衡车、滑板车上道路行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运用面部识别、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大曝光、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新旧标准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严格依法查处。

  关于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道路交通强制保险”范围问题。

  省银保监局认为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而建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实行以来,充分体现了其强制性、公益性等特点,既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按照《宪法》、《立法法》等相关规定,部门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故对于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道路交通强制保险”范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省银保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