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7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修订完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9日          编辑: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1170号建议的答复

 

杨丽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辽边条例》)于1995年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修正,共639条,涉及人口及出入境管理、边境和沿海地区管理等内容。至201911日公安边防部队体制改革前,在省委、省政府及省公安厅的领导下,辽宁公安边防总队依据《辽边条例》在边境沿海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打击越界捕捞、清理整顿三无船只等活动,有效维护了边境沿海地区的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定。

受国家机构改革和上位法调整影响,《辽边条例》出现了执法主体变更、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法律的缺位导致跨境违法活动打击惩处力度不够,非法越境、跨境盗抢、越界捕捞等边境沿海地区治安乱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治安全和边境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辽边条例》的修改完善迫在眉睫。

20214月,我厅启动了《辽边条例》修订调研工作,厅相关部门积极研讨协商,确定了统筹兼顾、分工负责的工作思路。厅边境管理总队负责撰写陆地边界部分内容及对应罚则,边海防总队负责撰写沿海部分内容及对应罚则。

20219月,经分别撰写、集中合稿、征求意见,初步形成了修订草案。草案在《辽边条例》基础上删除3条,增加4条,实质修改16条,根据上位法调整6条,调整执法主体名称17条(与其他修改项有重叠)。

修订草案经厅法制总队审核后,报送至省司法厅,申请纳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受立法名额限制,《辽边条例》修订尚未纳入省政府计划,并要求就海上执法问题继续征求海警等有关部门意见,待答成一致意见后,再行推动。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同海警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继续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达到一致,完成《辽边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积极做好解释说明、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等相关工作,争取早日纳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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