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7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改变A、B类驾驶证学法减分做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9日          编辑: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1176号建议的答复

 

孙世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变AB类驾驶证学法减分做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俗称学法减分),是公安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提出的一项便民利民举措,具有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学法减分申请:

1.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2.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

3.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4.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5.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7.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关于申请学法减分的限制条件,仅有上述7项,驾驶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决定是否申请学法减分,申请时无准驾车型的要求。参加学法减分时,根据准驾车型不同,学习、考试内容不同,即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按照其最高准驾车型参加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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