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我省境内外地机动车违规违法实施柔性执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周新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境内外地机动车违规违法实施柔性执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求更加迫切,不仅要求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而且期盼在执法方式方法上更加合乎情理、容易接受。今年1月中旬,由于沈阳市交警违法处罚机动车号牌不清晰的执法行为,引发舆论关注、网民热议和公众质疑,部分网民将此与“东北投资环境恶劣,投资不过山海关”等相联系,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为认真汲取沈阳市交警过度执法所带来的深刻教训,省公安厅交管局出台了《全省公安交警“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做最优发展环境建设先行者”十项举措》,进一步规范全省交警的执勤执法行为,以确保所有执法管理活动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让人民群众在交警每一项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十项举措”中明确规定:不论外地还是本地车辆,在辽宁境内所发生的所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不罚款;对不影响道路通行的违停行为且驾驶人回到现场并立即驶离的一律不予罚款;同时,将全省城乡道路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相关设置信息全部公示,供广大交通参与者随时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十项举措”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执法规范化工作坚定了信心。下一步,我们将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

 

  一是以消除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为根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管教结合”的方式,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坚持执法适度、区分情节、分类处理,通过批评、教育、警告的方式纠正制止;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罚同时,进行执法说理普法教育。二是严格依法依规处理交通违法,做到“生人”和“熟人”一样、领导和群众一样、外地人和本地人一样,绝不能因贵贱、贫富、生疏搞“特殊化”;要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而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每月开展执法质量考核,确保对基层交警部门执法办案场所和服务窗口予以有效监督。四是畅通举报投诉和民意诉求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协办意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涉及行车安全的重要警告、禁令标志基本设置齐全,主要包括注意儿童、注意落石、限速、停车让行、减速让行等标志,主要设置在公路线形受限、视距不良、事故黑点等位置。下一步,交通厅将结合路网调整,对全省干线公路指路标志的缺失、损坏、设置不科学等问题进一步做好规范完善,同时加强对现有警告、禁令标志的养护管理,保持交通标志规范齐全完好,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做好服务。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