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3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中心区停车场规范和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中心区停车场规范和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我们认为您所提出的建议非常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数量猛增,尤其是私家车数量增长迅猛,截止2018年第一季度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8761764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7547326辆。停车难,尤其是城市中心城区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停车难问题,需从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等多角度思考,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挖潜开源,扩大容量,盘活存量。住建部门将继续推动各地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要求各市对停车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未来城市发展规划,提出相应的停车场规划目标及相应的空间布局。严格执行规范设计标准,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应提高配置标准。同时要求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严把停车位的审批关,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将停车的标准和要求作为条件之一。科学指导停车场库配建,在各市城市老区,特别是建筑物密集的中心地区,推广更多的地下和地上立体停车库,解决城市中心地区停车难的问题。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场(库),新建大中型商业设施要配建货物装卸作业区和停车场,在停车场建设上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停车场。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划定公共停车位。综合考虑在周边公共停车场泊位不足,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前提下,在符合施划条件次干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不断提升城市交通现代化治理能力水平,按照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城市道路交通文明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总体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一是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停车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运行流程,制定本地城市停车管理法规;二是强化出行诱导服务,利用互联网服务平台、短信平台、自主开发APP、微博、微信等渠道,在停车诱导、交通路况出行路线信息查询、文明出行交通宣传、交通管制信息推送、恶劣天气出行提醒、交管业务在线办理等方面,为群众实时、准确的提供交通信息服务;三是全面实施交通建设优化工程,加强停车供给需求管理。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结构。加快停车场建设进度,优先以商贸区、医院、学校、集中居住区等地区为重点,挖掘用地潜力,在内部和周边区域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推广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以及差异化的停车收费等措施,提高车停设施周转利用率。

  为缓解停车难治理停车乱象,推进机动车车停规范管理,切实抓好机动车停车服务和管理这一重大民生工程,采取统筹考虑城区停车资源状况、不同时段和区域节点停车供给需求矛盾、区域道路通行条件等因素,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疏堵结合,缓解居民小区周边停车突出矛盾。实行人性化管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段设置限时限位停车;推行自管自治,充分挖掘和利用小区内停车资源,协调街道、社区推动老旧开放式小区停车自管自治,鼓励推动有条件的小区建立立体停车设施;从严查处乱停车违法行为,对于建成区内的新建小区,规划配建停车资源闲置,大量车辆在周边道路内停放,特别是针对不按规定入位停车,路内停车起 “二排”的严重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二是通过规范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从严查处擅自设置地锥、地锁等杂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废弃车辆清理整治;推行公共停车场统一价格公示、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人员着装、统一工作证件、统一监督和投诉电话“五统一”管理制度,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推行公共停车场违规公开曝光、约谈、失信惩戒制度,对违规经营的停车场进行查处;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收取停车费或非法停车场。三是强化停车管理科技应用,通过推行智慧诱导、深化智慧管理、鼓励智慧共享等措施推行智慧停车,促进“互联网+停车”融合发展。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