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0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调整〈辽宁省禁养犬目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编辑:省公安厅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1305号建议的答复

王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辽宁省禁养犬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尽快调整《辽宁省禁养犬目录》允许省内居民饲养秋田犬、德国牧羊犬和中华田园犬,提高对以上犬种以及烈性、大型犬认知度和包容度的答复

按照201511日新修订实施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犬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适应我省养犬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养犬管理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及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2015113日,辽宁省公安厅会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联合确定了我省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秋田犬、德国牧羊犬及中华田园犬属于我省规定39种禁养犬种类。

虽然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犬业联合分会对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正面评价很高,但对该两种犬评定的特性大多只适用于犬主本人。而对非养犬的一般群众而言,秋田犬体型庞大、有攻击性,德国牧羊犬体型庞大、性格冷漠、有攻击性、令人畏惧。另外,中华田园犬在农业农村部确定的49 种烈性犬名单之中,我省并不存在随意扩大解释、扩充适用之嫌。

因此,将秋田犬、德国牧羊犬及中华田园犬三种犬种从我省确定的39种禁养犬中删除,需要广泛征询养犬人和非养犬群众的意见,并经相关专家反复论证,才能组织实施。

二、关于对转变管理思路,加强对犬类饲养者、管理者科学管理,进一步实现社会治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答复

在借鉴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先进省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省公安厅坚持以解决违规养犬、遛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管住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为核心,以责任牵动、宣传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发动、创新驱动为牵引,全力推进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精准施治、标本兼治、系统整治,逐步实现管理服务规范有序,违法违规养犬问题得到有效遏止,文明养犬意识显著提升的总体目标,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坚持责任牵动,完善网格化治理体系。针对不文明养犬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充分、要求执行不彻底等问题,全省公安机关本着条块结合的原则,构建省、市、区、街道、社区五级网格化责任体系,构建网格化责任保障、系统治理体系。二是坚持宣传推动,营造常态化治理氛围。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进网格、进小区、进楼栋,将文明养犬宣传覆盖到社区的每个角落。利用微博、微视频、抖音等新媒体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网络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三是坚持部门联动,建立长效化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情况通报、线索转递、联合执法等联动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对不牵绳遛犬、饲养禁养犬、犬只随地便溺等突出问题,采取现场交办、下发督办单等方式,逐一登记备案、监督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四是坚持社会发动,推进多元化治理模式。以推进职能部门专业监管、社区街道常态监管、行业协会协同监管、社会群众参与监管的多元化治理模式为切入点,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全面营造高压严管、严治态势。

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依法管理,推动全省养犬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实现养犬管理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管理效果的和谐统一,为打造平安、和谐、健康、文明、宜居新辽宁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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