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制定惠民政策,帮助解决收养家庭户口本登记相关事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李翠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惠民政策,帮助解决收养家庭户口本登记相关事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的相关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中“与户主关系”一栏,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同时需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被收养人关系表述改为养父母、养子女。由于《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如实填写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曾用名。目前,公安部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您的提案内容我们将向公安部进行汇报,并建议公安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时,充分考虑涉及收养方面的有关规定,使国家法律法规能真正惠民利民。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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