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1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解决小区地下车库交通事故处理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4日          编辑: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2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0416号提案的答复

 

于东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小区地下车库交通事故处理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交通事故道路的认定标准,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的车辆碰撞和致人伤亡事故不属于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等同于普通道路交通事故,这类案件的处理目前仍存在很多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掣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没有对道路以外的事故如何参照《道路交通法》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或详细的解释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小区地下车库一般由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设定一些通行规则和管理措施,不满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对道路通行的要求,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认定车辆过错,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证明。

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没有形成处理小区地下车库车辆事故的统一模式,当事故双方或保险公司对事故赔偿比例出现分歧时,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解决。在我省主要有以下3种处理方式。一是保险公司直接理赔模式。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后直接作出理赔,但不同地区不同的保险公司赔付的标准和要求差异较大。二是公安派出所处理模式。造成人员死亡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由属地派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是交警部门处理模式。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出具事故证明后,当事人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保险公司以无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不予理赔时,当事双方可凭交警部门或车库管理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下一步,我厅将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保护百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开展3方面工作:

一是及时受理群众报警。接到涉及小区地下车库发生事故的报警后,认真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交警或派出所及时出警,快速妥善处理,坚决避免推诿扯皮等影响警民关系的问题发生。

二是积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困境,全力推动相关部门出台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民警培训教育工作力度,做好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三是推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或车库管理部门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安全保障需要设定通行规则和管理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车辆、人员的通行安全。同时,积极建议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保险条款内容,简化理赔环节,提高赔付效率,为保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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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