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0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合理设置道路限速标志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孙延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设置道路限速标志的建议》收悉,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我们认为您所提出的建议非常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道路限速的法律规定

 

  我们国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对道路通行的限速设置和条件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同时在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同时为保证幼儿和学生的交通安全,国家还发布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和门前道路限制速度30km/h。

 

  二、道路限速的设置

 

  道路限速的设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在不同道路上使用限制标志和标线限制不同的速度是有着明确的国家标准规定的(GB5768.5-2017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限制速度标志上的限制速度值,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速度或者是经由交通工程论证并由主管部门认可的限制速度。限制速度值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可以取设计速度值或低于设计速度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限制速度值也可以提高10km/h-20km/h,但不能高于120km/h。限制速度值比设计速度值高10km/h-20km/h 的,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同时国家标准还规定在特定路段如跨海河大桥、特长隧道、山区高墩特大桥以及路域交通环境复杂,存在横向干扰的路段,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值。当道路功能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道路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对道路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由此可见,道路限制速度值应在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道路设计速度值综合考量实际限制速度,但不得高于道路设计速度限制值20km/h, 高速公路最高不得高于120km/h。

 

  三、我省道路限速值的设置

 

  机动车超速行驶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元凶,很多重特大交通事故都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造成的或因超速行驶加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为加大对机动车超速行驶的打击力度,我们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区道路等道路上与道路主管部门配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设置了不同的限制速度值和相应的电子监控设备。我省道路在高速公路根据道路设计、特定路段、事故多发点 车辆类型限制速度值分为60km/h、80km/h、 100km/h、110km/h、120km/h,最高限制速度值不超过120km/h;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根据道路设计、特定路段、事故多发点 车辆类型在不同的路段设置了不同的限制速度值,但最高限制速度值在设计速度值基础上增加10km/h-20km/h。限制速度值的增加或减少,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会会同道路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共同进行交通工程论证后调整。否则,随意增加道路限制速度值,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是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