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0311号提案的答复意见——《关于中型大型货车客车居民生活区乱鸣笛占道危险驾驶的管理处罚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肖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中型大型货车客车居民生活区乱鸣笛占道危险驾驶的管理处罚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昼间不得高于7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5分贝。据有关专家介绍: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中可使人烦躁、恶心、头痛和失眠,其中70分贝的噪声可使5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突发性的60分贝噪声也可使人从睡梦中惊醒;噪声还是引发和加重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以汽车违法鸣喇叭为主的噪音污染不仅破坏了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还严重扰乱了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以致影响到了人民的身心健康。

 

  导致机动车乱鸣喇叭违法行为频发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城区规划不够科学。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各地城市建设大都生活区与商业区互相叠加紧邻道路。按照《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规定:公路两侧200平米范围内的居民点属于一般评价对象。即,在公路上的噪音污染主要来源于汽车鸣喇叭的情况下,市区内的大部分小区都处在公路噪音污染的辐射地带,必然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鸣笛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按照目前城市规划与建设现状,除城市中心区域易设机动车禁止鸣喇叭路段外,城区整体禁鸣仍需要一个过程。三是文明行车意识差。部分驾驶人守法意识淡薄,以自己方便为原则,我行我素,缺乏遵纪守法文明素质的培养,四是查处取证难。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鸣喇叭的违法行为时,主要依靠路面执法,通过交通警察现场观察、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查处取证,查处取证的方式较为被动,技术含量较低。而不按规定鸣喇叭的行为具有可变性、动态性、瞬间性,通过现场执法难以固定证据,从而难以实施处罚。五是违法成本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我省按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4条规定,处罚款50元。罚款数额较低,导致违法成本偏低,对违法行为人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六是重视程度不够。由于机动车违法鸣喇叭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加之取证处罚难,因而尽管集中整治行动年年搞,但效果不够理想。七是宣传教育工作缺位。尽管在城区大部分禁鸣区域的明显位置都安放了禁止鸣喇叭标志,但是,由于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到位,仍有部分人根本不知道有禁止鸣喇叭标志,长此以往形成滚雪球效应。

 

  针对行车过程中乱鸣喇叭问题,下一步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如下工作:

 

  一、加强执法整治。聚焦机动车乱鸣号易发、高发区域和时段,科学部署责任区管理力量,采取“守点、巡线、控面”的方式,严格查处乱鸣号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处罚惩治的威慑作用。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违法成本。建议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增加关于机动车鸣喇叭的相关规定,以提高罚款数额、提高记分分值,或增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方式提高不按规定鸣喇叭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三、提高执法科技含量。目前,上海等地环保部门采用高科技手段,在重点路段安装机动车鸣笛检测记录设备,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系统记录情况对乱鸣笛的车辆进行处罚。我省将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安装使用此设备。

 

  四、强化企业源头监管。深入公交、出租、物流等专业运输企业,通过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从业驾驶人员守法意识,坚决杜绝机动车乱鸣号行为发生;与相关企业建立违法信息传递机制,及时传递并反馈企业下属驾驶人员机动车乱鸣号违法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相应叠加教育或惩处措施,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违法成本。

 

  五、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机动车乱鸣号相关法规,赢得市民群众与社会舆论的理解和支持。重点宣传机动车乱鸣喇叭的危害性,加强驾驶道德教育,强化文明、礼让、安全的行车理念。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