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9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编辑:省公安厅宣传处3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信玉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驾驶人员管理一直是公安交管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严格考校方面,建立了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商制度,不断加强实现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对存在问题的驾校,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落实驾驶人考试全程实时监管制度,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全部实行视频、音频监控,并在各科考试成绩单上打印3张随机抓拍的考试照片,考试录像留存一年以上;驾驶人培训方面。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部署,我厅交管局从严从细从实开展工作,印发《辽宁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使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在辽宁公安交通安全微发布微信平台设立“两个教育”模块,公布满分教育地址电话等信息;违章处罚方面。一直以来,我省通过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定期开展集中打击整治行动,针对重点时间、重点路段、重点车辆,有机调配警力部署,严格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开展执法工作,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为加强信息管理、便民服务,公安部交管局推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开通启用各项网上和手机APP交管业务工作,具有办理机动车业务、驾驶证业务等功能,个人可以随时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可实现网上处理违章、预约考试、预选号牌等功能。针对社会共同监督违章违规行为,2016年,我局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知》(辽公交[2016]127号),各地在互联网平台上完成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工作。2017年,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公交管〔2017〕23号),各地正按照通知要求,公开公示的范围和内容,严格公开公示程序、规范公开公示流程。将公开信息逐级汇总上报至公安部交管局,在“122交通”网公开公示的同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切实发挥出了社会共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全国道路限速值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及道路实际情况进行限速规定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高速公路上,最高行驶速度是120公里,最低行驶速度是60公里等。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同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计是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等相关要求设计、施划的。现实中确实存在设置、施划不合理和疏漏之处,该项工作也是全省各地正在不断完善提高工作的一部分。今年年初,为加强道路交通的规范管理,我省将“优化交通组织,全面彻底排查整改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推进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信号配时智能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规划和基础建设”等工作列为《2017年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之一,狠抓落实。

 

  “提倡早晚高峰期,多人一车,顺风顺路车,从而缓解交通堵塞,减少尾气的污染”的建议,对于提高道路载客率、缓解交通拥堵、保护环境确实具有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可行性。提倡该行为需要多部门参与,同时会出现“私车拉客”现象,对于车辆使用性质的界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须由其他部门来实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多部门共同推进下,该政策定会实现。我厅也将配合新政策落实,全力做好路面秩序、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本职工作。

 

  交通诱导系统是城市智能交通建设的一部分,是我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发展方向。近几年,各地继续加强对科技的重视和投入,加大对基础交通数据采集设备的更新和增设,加大了信息采集的范围,提高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提高了交通诱导系统提示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我厅交管部门,一方面将通过各项检查、工作督导、重点工作建设等形式,加强对各地智能交通建设,特别是交通诱导系统建设的业务指导和建设推进。另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气象部门、交通部门合作,最大程度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完善交通诱导系统的建设。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