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20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合理设置道路监控设备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编辑:省公安厅张蕾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刘天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设置道路监控设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我省也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固定式和移动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设置、管理等要求。但正向您所反映的有的问题在各别地区仍然存在,有的问题在全省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针对委员您提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我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认真梳理,并要求做到举一反三,列入工作计划,认真加以解决。

 

  一、带着问题排查,突出重点部位。联合交通等部门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定期开展对全省道路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不符合《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等技术标准规定的,包括:一是在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送交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二是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三是在道路条件好、通行秩序好的非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设置不科学,导致群众反映大、引发执法争议较多的测速监控设备。四是在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驶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过于密集。五是没有按规定设置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或标志被遮挡。六是未设置连续递减限速标志设置的路段设置测速监控设备。七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车辆图片数量、图片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组织开展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排查工作,重点排查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群众反映大、引发执法争议较多的的限速交通标志标线。一是应当设置限速标志标线而未设置,以及设置的标志标准值偏低的;二是限速标志设置位置靠前、滞后或被遮挡,设置高度、角度不合理,不能及时、准确传递其所表达信息的;三是视认性差,标志标线文字、图案、尺寸过大或者偏小,不符合标准,夜间或恶劣天气视认性差,标志标线内容拼写错误或信息模糊的;四是标志标线反映的信息不完整或不连续,如短距离内大幅度降低限速的路段,未设置连续递减限速标志以及在限速区域过后未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新的限速标志的;五是多余信息干扰,道路沿线的醒目位置被大型广告牌所占用,标志标线起不到应有的禁止指示作用的;六是标志和标线不协调,在同一路段上标志与标线反映的信息不统一,甚至矛盾的。

 

  二、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及时整改。一是完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大力组织群众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积极发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运输企业、社团组织和广大驾驶人,集中反映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整改突出问题。二是查摆问题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如道路交通限速标志未设置;设置不科学、不规范;道路限速值过低、群众意见大;前后限速不一致;限速标志规格不统一、不醒目;有限速标志无解除限速标志等,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治理意见和措施,按照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职责,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治理时限,迅速开展问题整改。按照《辽宁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全省各市要将道路限速值的设定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道路涉及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道路交通流量及车辆类型构成;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道路限速值。

 

  三、合理施划设置,建立长效机制。对存在问题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设施的投入,在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标志标线等设施投入资金,确保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流量情况,以及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情况,建立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定期排查维护工作机制,加强研判分析,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和维护工作。

 

  四、关于隐蔽执法的问题。我们始终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和《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建立、完善日常管理、应用、审核、监督等各项工作机制。固定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地点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外网站,向社会公布。对固定测速取证设备和移动测试设备的使用,明确规定必须有显著的限速标志,在来车方向距离测试点200米以外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时应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有明显的限速标志,200米以外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在证据要求上必须符合《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国家标准,否则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公安厅交管局从2014年起加大了对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审核和检查力度,将其列入每年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项目,抽调专人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对问题严重的点位和设备直接停止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通报全省。

 

  五、关于公安交管部门要尽到告知、警示和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改变“以罚代管”的现象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我们始终要求各地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于您提出的问题今后我们还将加大工作和监管力度,不断开展暗访和网上考核,切实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把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改变“以罚代管”的管理理念。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