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辽公通﹝2021﹞5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          编辑:省公安厅宣传处1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辽公通﹝202150

 

各市、沈抚示范区、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此次修订增加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更好的引导社会公序良俗。此次修订中再次明确,对没有超出必要尺度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能予以处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违法行为,符合调解条件的要优先进行调解,要以化解矛盾,增进和谐为主,不能简单处罚了事。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要加强说理式执法,正面引导社会公序良俗,让执法更有温度。

二、要更严厉的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违法行为。围绕近年来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一些突出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打击,例如以碰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或诈骗的违法行为,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要更好的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此次修订在部分条款中增加了: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的正面引导和普法宣传。对影响单位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也要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要加强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715日实施,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要优先遵循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罚的过程中要加强证据的全面收集,尤其是对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形要进行全面调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于202181日起实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省厅。《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版)(辽公通[2018]25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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