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渠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辽宁省公安厅特在本网站开辟网上申请栏目,请申请人仔细阅读网上申请注意事项后,认真填写申请书,并留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我厅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有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复议申请涉及的行政处罚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有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
(一)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有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四)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明。
一、本栏目责任单位为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二、复议申请或赔偿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申请人对辽宁省各市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辽宁省公安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向辽宁省公安厅提起国家赔偿。
五、申请人对辽宁省各市级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或者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