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关于严厉打击“政治骗子”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05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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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严厉打击政治骗子重要部署,坚决铲除政治骗子生存土壤,持续净化辽宁政治生态、社会生态,经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现就严厉打击政治骗子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治骗子”的面孔

本通告中的政治骗子,是指通过冒充或虚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消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

二、严厉打击“政治骗子”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政治骗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治骗子要认清形势,立即停止一切行骗行为,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务必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骗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凡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及“政治骗子”案件的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清除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门走偏门的污染和毒害,凡受到政治骗子欺骗的,务必尽早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勿要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对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检举问题、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处罚。

四、支持鼓励群众、组织广泛监督

支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组织积极检举揭发政治骗子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主体的有关信息及安全。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查处政治骗子相关重大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办案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处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报警电话:

12388(纪检监察机关)

110(公安机关)

12368(人民法院)

12309(人民检察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省纪委机关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司法厅

2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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