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37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监狱、看守所应积极配合法院开庭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庄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监狱、看守所应积极配合法院开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看守所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民事诉讼出所开庭,无法处理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依据不足。目前,《看守所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民事诉讼需要出所开庭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是在押人员安全无法保障。民事法庭的押解力量是否能够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出所押解要求,看守所无法评估。

 

  三是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民事开庭期间与其他人员接触,是否可能发生串供行为影响刑事案件处理,看守所无法监管,如果发生在押人员串供现象,责任不明。

 

  四是民事法庭的判决对在押人员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是否能够造成影响,看守所无法评估。

 

  二、目前各市看守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民事诉讼需要出所开庭,应由民事法庭与在押人员当前办案单位联系同意后,持有现办案机关提讯证或现办案机关派员陪同,看守所办理出所开庭。

 

  二是对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当前诉讼阶段办案机关的审批手续,并查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及人民法院的公函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诉讼参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由看守所安排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看守所设立的法庭或者讯问室内开庭审理;对于留所服刑罪犯,凭人民法院开庭相关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领导审批后,直接在看守所内安排开庭事宜。

 

  为做好积极配合法院开庭工作,省厅监管总队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并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省厅将在近期对各地看守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