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职能配置
一、辽宁省公安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二、辽宁省公安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公安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农资等领域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承担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七)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禁毒工作。承担辽宁省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留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协作。牵头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营商环境建设及政务服务工作。
(十三)拟订全省公安机关队伍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并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省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训练、宣传文化工作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四)承担辽宁省边海防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