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轻便式电动汽车、代步车等新型交通工具标准规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摩托车的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2012年5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第9号公告发布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国家标准,适用于使用动力蓄电池驱动的座位数在5座及以下的纯电动乘用车,提出了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80km/h、续驶里程应大于80km、0km/h~50km/h和50km/h~80km/h的加速时间应分别不超过10s和15s等安全性能、动力性能、加速性能、爬坡性能等方面的多项基本要求。
按照以上三个国家标准,各个等级的电动车都是有据可循、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符合此定义的非机动车只有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车辆均为机动车,均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但在实际中,部分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开支,迎合消费者,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按照国家标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和管理。但按照工信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中:“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公安机关如为其办理登记属严重的违规行为。目前,我省使用的机动车登记系统是由公安部交管局统一开发并在全国范围使用的,系统后台自动比对机动车合格证和《公告》信息,无信息的车辆,系统无法审核通过。
我省个别地市也曾实行过对符合标准的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严厉打击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路面执法难度极大,警民矛盾激化,不时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形象。
下一步,我厅将报请省政府协调省工信、质监、工商等部门,严把电动自行车准入关,严打企业非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坚决把住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等关键环节,坚决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危害社会。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将全力做好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登记发牌和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