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602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更加人性化处罚车辆违章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白胜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更加人性化处罚车辆违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建议中所说,在现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电子设备越来越先进,实际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近年来,我厅交警部门投入了大量的“电子警察”24小时监控路面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技术监控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占全部交通违法查处80%以上,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的使用与推广,使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在预防交通事故上起到了人力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省于去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开通了“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对外办理业务。5月底,“交管12123”手机APP也全面部署完成,并开通运行,交管业务基本实现了网上受理、办理、终端查询等服务。目前,根据公安部交管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应用情况通报》和我省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我省交通违法告知率已达到100%。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目前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系统运行情况来看,受违法数据由内网向外网转递工作流程和时限的影响,当事人一般可于违法行为发生后两日左右在平台查询车辆违法信息,同时受手机运营商短信推送影响,部分交通违法短信可能达不到及时告知的要求。

 

  您所说的由于道路施工等因素影响改变行驶路线造成车辆发生交通违法的情况时常发生,是由于我省大部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为自动记录设备,并且在捕获车辆交通违法时,图片摄取范围无法将道路整体情况记录下来,加之交管部门审核不严而造成的。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将加强技术监控违法信息审核工作,结合道路交通施工审批信息,进一步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流程。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等规定,予以消除违法信息。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