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57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城乡交通设施信号灯增设编号及报修电话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鄂晓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交通设施信号灯增设编号及报修电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对交通信号设施出现故障的及时发现、及时维修提供了直接、畅通的渠道,具有很强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目前,我省各地公安交警部门非常注意道路硬件设施在道路交通中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保证交通信号灯及时更换、增设和维修。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均设有设施科、队,并安排固定人员,专门负责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道路设施的设置、更新、完善等工作。同时,将“优化交通组织,全面彻底排查整改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推进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信号配时智能化建设”作为《2017年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落实、抓推进。

 

  今年年初,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和《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 25280-2016)两项国家标准的发布,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应用,提升道路交通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了政策和理论依据。根据公安部有关要求,我省各地正在推进如下工作:一是认真组织技术标准宣传培训。组织民警、道路交通设计单位、信号设施施工单位、信号设备供应商学习、掌握新标准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了对新标准的准确理解及认真贯彻执行。二是深入开展交通信号灯问题排查整改。根据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各地对辖区内交通信号灯开展专项排查和整改。精心组织,摸清底数、健全台账,全面排查、整改交通信号灯不符合标准、视认不清、被遮挡、与路口渠化不匹配、信号配时不合理、智能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三是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完善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的管理制度,将交通信号科学管理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和改进。

 

  今后,我厅将结合我省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制定计划,将您提出的三点建设性建议,最大程度融合到各地交通设施管理制度中去,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切实提高我省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