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19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解决行车过程中滥用远光灯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靳宝等10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行车过程中滥用远光灯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涉及省公安厅、省工信委两个厅局,我们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现答复如下:

 

  远光灯光线强烈刺眼,会导致会车时对向车辆的驾驶人视觉上瞬间致盲,数据统计显示,夜间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到40%,滥用远光灯已成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隐患之一。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58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1分。

 

  针对行车过程中滥用远光灯问题,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如下工作: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夜间行车实际情况和各地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使用远光灯的规定:一是明确禁止使用远光灯的情形,包括夜间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车辆左转弯时等;二是对同向行驶车辆后车使用远光灯与前车保持的最小距离进行量化;三是以提高罚款数额、提高记分分值,或增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方式提高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四是增加擅自安装氙气灯的汽车修理厂的连带责任。

 

  (二)提高执法科技含量。目前,福州、杭州、台州等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高科技手段,采用“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在重点路段监测、记录远光灯使用情况,并根据系统记录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车辆进行处罚。从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效果显著。我省将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记录系统的研发和应用水平,包括提高记录系统的精准度和完善记录系统的证据规格,确保符合非现场执法图片视频证据要求。

 

  (三)强化驾驶人培训、考试。一是注重驾驶人夜间行车技能的培训,增加夜间培训课时,提高夜间考试和灯光模拟考试的合格标准;二是讲解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危害性,加强驾驶道德教育,强化文明、礼让、安全的行车理念。

 

  (四)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一是通过拍摄警示教育片、事故现场照片等方式,以惨烈的后果警示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危害;二是在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路口设置标志牌,提醒驾驶人使用近光灯,在车辆尾部粘贴提示语,提醒后方车辆规范使用远光灯。

 

  关于汽车自适应远近光照明系统。这是一种能够自动改变远近光照明以适应车辆行驶条件变化的前照灯系统,是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技术之一,它的研发对汽车夜晚行车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目前,这一系统在国产的中高端车型上有配备,但还不是标配,国家也没有要求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件出台。因此,现阶段无法强制要求生产企业安装该照明系统。

 

  省工信委表示将通过相关渠道建议国家标准制订部门根据汽车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道路安全的需要,适时制定强制性标准,省工信委将依据国家标准,加强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安全、可靠的产品。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