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振兴战略中“治理有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在《辽宁省公安机关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辽公传发〔2018〕365号)文件中作出了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大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派出所和警务工作重视和支持,不断加大对农村警务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积极推动警力下沉和警务前移。进一步完善农村派出所工作运行机制,在做好接处警工作以及各项工作任务基础上,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推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等勤务制度。在科学设置农村警务室基础上,在农村村头路口人员聚集、信息密集的小卖部、小门点广泛设立警民联系点,努力将农村警务延伸至农村田间地头。进一步加快农村地区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农村警务工作信息化水平。为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配齐配强专职辅警,并按照属地招录辅警人员原则,让辅警工作地和居住地保持一致。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思维,勇于创新,建设与新农村发展相适应的乡村派出所。农村派出所是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政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我们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乡村派出所建设、建设高素质的派出所民警队伍、夯实公安工作基础是力保一方平安、创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全面加强对农村派出所的建设,全面激发乡村派出所内部活力,提高乡村派出所整体效能,确保农村派出所工作高效合理运行,使乡村治安管理得到有效提升。
二、除旧立新,打破框框,创建新型警务机制方法和途径。打破传统的乡村警务运行机制,对有限的警务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警务效能,以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为切入点,以规范化、社会化、信息化为突破口,全面构建效率型、规范型警务,规范警力配置、警务模式、勤务方式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充分调动民警参与考核的积极性,相互监督制约,确保公平公正。
三、强化责任,综合治理,积极构建符合乡村治安的打防管控服一体化机制。农村派出所是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坚持以责任区为主,严格落实责任区民警工作责任,积极构建符合辖区实际的打防管控服一体化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群防群治新的组织形式和有效载体,把各种专业的、义务的治安防范力量组织起来,不断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动村干部、治保主任、治安志愿者、社团、广大群众等社会力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注重发现和化解家庭、婚姻、感情、邻里等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优化资源,充分运用,让信息化科技手段在农村派出所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协调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辖区公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技防设施建设,提高视频探头清晰度和覆盖率。综合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掌控农村地区人员、车辆活动轨迹,切实提升社区治安防控、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等各类警务活动的科技含量,大幅减少可防性案(事)件,打造一批“零发案小区(村组)”。
关于您提出的“治保主任作为乡村治安的主要力量,应对其进行专业的警务培训,建议列为辅警管理,在原有待遇基础上适当有所提高,并予以配备相应的警用装备”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中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7]7号)规定,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辅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村治保主任是村民依法选举产生,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破案、治安管理、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由此可见,无论是招聘的主体、工作职责、标准条件等各方面来看,村治保主任都不宜列为辅警管理,不能配备相应的警用装备。但为了更好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对村治保主任进行相应的警务培训。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