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丽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早在2013年,省公安厅就牵头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从立法层面对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工作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出租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房屋中介机构等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后,省公安厅又按照公安部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及时对《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
二是全面开展信息采集工作。目前,鉴于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相关信息采集工作仍由公安机关负责,省公安厅仍在使用2014年研发的“辽宁省实有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系统”,充分利用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等开展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信息采集工作。
二、出租房屋管理权责问题
根据2011年2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因此,出租房屋的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而不是公安部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继续组织社区(驻村)民警深入出租房屋聚集区,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掌握出租房屋和居住在其中的流动人口信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加大对涉及出租房屋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隐藏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