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制定禁限放政策。我省境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于2008年全部倒闭,实现了全行业退出。同时,2016年1月14日,省公安厅对各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坚持民意导向,科学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均已依托社会调查机构或新闻媒体,广泛的开展了烟花爆竹燃放意向的社会调查,摸清了当地群众的真实民意。并在此基础上,科学的提出了符合本地民意的城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意见,各地公安机关依据政策意见,对城市禁放意愿强烈的地区,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请当地政府尽快出台城市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对一时难以全面禁放的,提请当地政府尽快出台城市限放烟花爆竹的政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均已制定了烟花爆竹限放政策,部分地区已实现全面禁放。
二、重点开展社会宣传工作。省公安厅历年均组织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宣传月,各地公安机关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闭路电视、户外广告大屏幕、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宣传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本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向广大群众推行“依法、安全、环保”的燃放新理念,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共同抵制“贪大图响”、互相攀比等不良社会风气。2019年4月13日,在全省烟花爆竹产销交易会暨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要由传统工艺向环保型工艺转型,从生产企业开始转变观念,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的影响。
三、容易形成社会热点问题。如全省统一发布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但打破了中国传统的春节习俗,而且限制烟花爆竹消费会受到各界舆论媒体的大肆炒作,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社会热点。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各市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各地政府自行组织,同时从统计数字来看,各地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十分严格,活动数量在逐年递减,2019年全省仅大连、葫芦岛等地先后举行了六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格筛选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质量。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每年省质监局都会将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应急管理厅针对抽查结果责成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就地封存,妥善处理,严禁销售,严防流入市场。对已经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批发经营公司,责令其立即回收和处置。同时要求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理念,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