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55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提请税务、公检法机关及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前凭证扣除管理办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张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税务、公检法机关及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前凭证扣除管理办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求真务实,推进核查涉税案件信息工作的准确化。作为打击涉税犯罪的公安机关,我厅将对全省范围内的涉税案件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该项工作在公安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在打击和预防涉税犯罪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适应新要求,到实践中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力争把握案件的重点,关注案件的焦点,穿透案件的特点,从而挖掘出有价值、有分量的信息和线索,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为下一步开展涉税案件的侦办工作提供第一手鲜活准确的基础信息和数据。 

  二、依法办案,推进打防涉企涉税犯罪工作的规范化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税收征管工作和涉税犯罪的打击工作,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更是快速提高,由此对公安执法工作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厅办理涉税案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严--实现打击犯罪与遏制犯罪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税前凭证扣除管理办法》的施行,易于判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创新。但不可否认,其中不乏有行为人会利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犯罪都是高发犯罪,也是《管理办法》施行后,有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此类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因此,我厅将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集中优势警力,把重大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打击重点,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二是对于涉税犯罪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运用信息化方式提升侦查质量,实施精准打击。从原有的等待案件上门的被动打击转化为利用情报信息平台,拓宽案件来源和渠道,早发现,早治理,早控制。 

  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管理办法》实施后,某些原有的“涉罪”行为极有可能变成“涉税行为”。我厅坚决贯彻执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严把涉企案件的审核关,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少用、慎用刑事打击。其次,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后,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将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在执法过程中努力化解矛盾,做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讲解工作,保持社会安定,实行民主法治,体现公平正义,达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优化服务,推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的优质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厅在办理涉企涉税犯罪案件时,将力争做到“两个全力”。一是全力保障民营实体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厅将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见》以及我厅《关于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严格依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做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多举并行,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我厅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提高涉企执法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开展送法服务进企业,发布预警信息,提供防范建议完善企业对于执法的监督途径和评议机制创建多元化化解涉企矛盾纠纷途径引导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纠纷,开启警律协作模式,创建多元化涉企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严厉查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案件,构建风清气朗的新型警商关系。 

  四、各司其职,推进公检法税统一认识工作的常态化涉企涉税案件的专业性极强,该类案件办理机关不仅涉及公检法机关,还涉及税务部门,涉企涉税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各部门之间在对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理解上和执法标准上有可能出现差异。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厅在如下方面做了努力,并将不断提升完善: 

  一是抓学习,促进队伍素质新提高为适应办理涉企涉税案件的新要求,对于办案过程遇到的税收法律法规等专业问题,我厅注意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尤其选调优秀的税收征管人员指导业务,提高办案民警的业务素质,并将业务学习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 

  二是重配合,开创警税合作新局面我厅高度重视警税两部门的优势互补,实现职权互补、业务互补、人员互补的职能高度整合,深化警税合作,秉承着“依法、务实、便捷、高效”的宗旨,在信息、证据材料上充分共享,掌握涉企涉税犯罪的新特点、新动态,合力打击,重点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双方应强化情报交换、预警信息研判,全面提升打防涉税领域经济犯罪整体能力,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税收安全。 

  三是重协调,实现统一认识新成果当前,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执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虚开犯罪的争议尤其突出。如虚开类犯罪是否必须以逃(骗)税为目的;“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被动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犯罪行为等问题。上述问题亟需公检法税部门的统一认识,这不仅要在各部门之间重沟通协调,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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