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357号建议的答复
王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辽宁省内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查询全国范围内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公民信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我厅起草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做了相应规范,在3月3日召开的风险评估会上,认为该文件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且《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故2021年该文未能出台。目前,我厅相关部门正按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要求对《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拟在文件中增加告知流程,对修改的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后,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如经评估为低风险,且符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可以印发文件,为律师查询公民信息提供方便。
针对您提出的“查询全国范围内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公民信息”的问题,公安部法制局《关于202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指出:提供非本省的人口信息不符合执法实际。因此,目前暂不宜向律师提供外省人口信息。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