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00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调整〈辽宁省禁养犬目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6004号建议的答复

王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辽宁省禁养犬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修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与省人大、省司法厅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完善,细化公安、城管、市场监督、兽医防疫、动物保护等涉犬机关、部门和组织的具体管理责任,做到职责明晰、权责相当、措施配套、衔接无缝,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实现犬类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允许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或减少禁养犬种,确保禁养犬种最大程度契合本地养犬管理工作实际。

二、调整《辽宁省禁养犬目录》。20151月,我厅会同畜牧厅、宠物协会和兽医专家、宠物犬饲养专家、部分市民代表进行了多次会商和论证,明确了我省48种禁养犬种。由于养犬管理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群众关注的热点,每年公安机关都会收到要求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建议和提案,犬扰民、伤人案(事)件数常年高位徘徊,养犬管理工作压力巨大。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在充分征求养犬人、非养犬人等多方利益群体综合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辽宁省禁养犬目录》。

三、加强养犬管理宣传。正如您建议中提到的,养犬管理工作的核心要放在规范养犬行为上。我们将以提高养犬人素质,增强其自律意识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发放《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文明养犬倡议书》《养犬手册》等宣传材料,设立社区养犬公示牌,开办养犬宣传栏、宣传展板,开展社区养犬咨询等活动,使广大市民熟悉养犬管理要求,切实提升规范养犬意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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