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9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辽宁省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9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1196号建议的答复

 

宛剑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省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制定禁限放政策。我省境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于2008年全部倒闭,实现了全行业退出。今年年初,各地政府均出台了202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售禁燃政策,特别是葫芦岛市已经制定出台了全时段、全域烟花爆竹禁燃政策。各地公安机关均已依托社会调查机构或新闻媒体,广泛的开展了烟花爆竹燃放意向的社会调查,摸清了当地群众的真实民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本地民意的城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建议,对城市禁放意愿强烈的地区,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请当地政府尽快出台城市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对一时难以全面禁放的,提请当地政府尽快出台城市限放烟花爆竹的政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均已制定了烟花爆竹限放政策,部分地区已实现全面禁放。

二、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我厅每年均组织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月活动,各地公安机关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宣传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本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向广大群众推行依法、安全、环保的燃放新理念,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共同抵制贪大图响、互相攀比等不良社会风气。据统计,2018年以来,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量、运输证开具数量同比上年均有所下降,可见群众对烟花爆竹燃放热情也在逐年下降,社会环保意识正在加强。

三、严格质量检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对烟花爆竹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急管理厅针对抽查结果责成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就地封存、严禁销售、妥善处理、严防流入市场;对已经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批发经营公司,责令其立即回收和处置。同时,要求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理念,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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