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516号建议的答复
汲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道路非机动车管理,减少交通事故悲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从立法层面将电动自行车全部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创造执法条件。建议参照机动车管理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牌证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准驾制度”的建议,除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属于地方事权,我省正在积极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外,其他均属于中央事权,我们将结合上级机关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言献策等方式,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
2021年,我厅牵头组织制定了《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和通行、以及综合治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各环节的监管提供了遵循和依据。目前,《办法》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处于立法风险评估阶段。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工信、市场管理、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秩序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非法销售、超速、闯红灯、逆行、违法停放等违法行为,严防乱穿、乱行、乱停,防止致乱、致堵、致祸,坚决做到发现一批,严厉查处一批,警示教育一批。同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压实各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从生产到销售、登记、路面管控等全链条管理责任,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