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264号建议的答复
周新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4年新修订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贯彻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公安、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有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养犬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开展养犬登记、执法检查、狂犬病防治等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自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围绕当前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加强管理督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出现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其他失控、失查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以提高养犬人素质,增强其自律意识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发放《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文明养犬倡议书》《养犬手册》等宣传材料,设立社区养犬公示牌,开办养犬宣传栏、宣传展板,开展社区养犬咨询等活动,使广大市民熟悉养犬管理要求,提升规范养犬意识。
三是发挥组织作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把养犬登记、审批关口,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无证犬、大型犬、烈性犬及流浪犬,妥善处置犬伤人、犬扰民事件。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有关工作,通过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完善居民公约等方式,对居民养犬的有关事项进行民主协商。鼓励、支持城乡社区依法登记、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志愿者规范开展活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