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29号建议的答复
董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整治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的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电动三轮车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存在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和车辆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问题,虽然多数电动三轮车产品应属于道路机动车辆范畴,但其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厅交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持续依法开展了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电动三轮车的整治工作。重点开展了5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机制,共同治理电动三轮车违法源头。我厅交管部门按照部委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区域联动,建立长效联合监管机制,聚焦重点、狠抓关键,严格依法消除源头隐患。在路面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信息,及时通过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工信部门,深挖根源、延伸治理,严格追究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严防出现“破窗效应”。
二是综合施策,稳妥淘汰在用不符合标准电动三轮车。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思路,部署各地交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政府相关单位科学、稳妥、积极解决,严防引发社会矛盾。对快递企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加强教育管理,在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和政策前,本着确保安全、规范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思路积极推动快递、外卖企业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引导企业安全守法文明配送。
三是加快立法,确保对电动三轮车依法管理。今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的定义。对此,我厅交管部门也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出台,正研究起草《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确保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有法可依。
四是依法履职,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的登记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违规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加大警力投入,加强路面管控,充分运用自动抓拍系统和面部识别、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严查无牌车辆上路行驶以及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是广泛宣传,营造治理电动三轮车良好舆论环境。注重发挥宣传“软实力”,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及“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以驾驶不合格电动三轮车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零容忍、严打击”的坚决态度为重点,选择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制作宣传教育片或视频,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组织抄写法规、观看视频、参加劝导活动等方式,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同时,加强信用惩戒,由市场监管和工信部门将违法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违规企业、超标车型等信息,提高执法震慑和惩戒力度。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