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510号建议的答复
李帼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主要路口设置盲人过街提示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代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盲人出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着积极推动意义,但此类提示器的安装使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和设置规范,由我厅交管部门负责安装使用缺少相关法律依据。
前些年,我省部分城市为方便盲人过街,在一定范围内安装使用过行人过街声响提示器,但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如提示音扰民现象明显,经常接到群众投诉;提示器安装东西向与南北向位置较近,盲人根据提示音无法分清通行方向,存在安全隐患等,故未能在我省主要街路全面推广,部分已安装的路口也已停止使用。
下一步,我厅交管部门将积极会同残联、交通、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盲人出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调研考察工作,吸取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研究解决盲人出行,特别是盲人通过十字路口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盲人出行创造安全、便利的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