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全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7日          来源:公安部网站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0030号建议的答复

 

杨宝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受案立案工作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起始和发端,是案件的入口环节和惩治违法犯罪的必经环节,同时受案立案工作执行的精准程度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我厅严格贯彻落实公安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先后印发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等8份文件,在全省明确了受立案改革7项制度,连续4年将规范受立案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督导推进,我省各地受案立案工作规范化程度得到显著提升。

今年,我厅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中对受案立案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受案立案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并从以下4个方面对受案立案工作进行了再规范:

一是突出做好接报案登记制度。110报警坚决做到应受尽受,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必须受理,并如实进行接报案登记,及时开展受案立案审查。对群众上门报案的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并告知查询方式和途径。

二是坚持严格执行审查时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坚持做到即受、即立、即办;对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同时,全面、如实登记各类涉案警情、受案立案情况,做到底数清楚、流向明确,对接收的涉案警情处理情况、证据收集情况、信息录入情况等,做到日清日结。

三是努力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在执法办案单位的接报案室(台、席)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板,对接报案回执样式、受案立案工作范围、时限和流程、查询途径以及本执法警种、部门所属单位受案立案监督机构投诉电话进行公示。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受理渠道,方便当事人通过网络对受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进行投诉。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受案立案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监督、整改措施以及追责情况等及时汇总通报,并跟踪督促执法办案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四是大力推进常态监督管理。坚持实行以警情核查为主导的监督模式,依托信息化手段,以及调阅案件卷宗、查询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进行电话回访等传统手段,常态化组织开展受案立案环节问题警情的抽检核查。同时,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施行案件质效评价机制的通知》,将受案立案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对全省受案立案工作情况采取不定期、分阶段形式进行评价、通报,有效提升了我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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