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9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农村电动车电动三轮车交通安全治理与宣传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1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1290号建议的答复

 

丁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电动车电动三轮车交通安全治理与宣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标准规范管理问题

省工信厅按职责履行电动汽车行业管理责任,按照《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认真排查省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并要求各市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确保不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并按照国家清理整顿要求,与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关于电动汽车的标准和生产准入,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且事权在国家层面,我省遵照现有的国家政策执行即可。

二、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问题

近些年,省公安厅交管部门结合电动车违法整治工作,不断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结合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联合省直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驾驶人安全驾驶常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让广大驾驶人了解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引导群众不要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要驾驶无法办理车辆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三、关于加强非法改装与不合格车辆治理工作问题

省工信厅将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将违规企业上报工信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省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类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1年计划抽查20批次,深入开展电动车、电动三轮车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整顿工作,加大处罚力度。省公安厅将联合省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打企业非法生产电动车的行为,严把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坚决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流入市场、危害社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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