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149号建议的答复
王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建立死亡人口销户联网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死亡证明出具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亡证明应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具体情况为:公民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二、死亡注销户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因此,公安机关知晓公民已死亡后,不能直接注销该死亡公民户口。目前,公安部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您的建议内容我们将积极进行汇报,并建议公安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时,充分考虑涉及死亡注销的有关规定,使国家法律法规能真正惠民利民。
三、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工作举措
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我厅积极协调省民政厅获取我省近三年死亡公民的火化数据112万余条,经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比对,共发现死亡未注销户口数据14万余条,目前已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主动联系死亡公民家属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下一步,我厅将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死亡未注销户口问题,积极与卫健、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死亡公民信息,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联系死亡公民家属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此外,省卫生健康委已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证明的同时,现场告知在限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办理销户手续。省民政部门正在推进省级民政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金民工程),平台建成后,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遗体火化信息。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