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392号建议的答复
楚艳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律师查询涉案公民基本信息相关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去年,我厅已按照您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会同省司法厅起草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该规范切实可行,我厅先后多次征求了省高法、省司法厅、各市公安机关以及省律协的修改意见,并召开了风险评估会,按照规范性文件行文有关规定,我厅法制部门对该文件进行了政策文件合法性审核。
我厅法制部门审核后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于2020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第二章第三节专门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进行特别规定,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未取得个人同意的,国家机关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对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要求,外省已经出台以及我省正在研究的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与即将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存在矛盾和冲突,且出台规范性文件授予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权限不符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规定。因此,现在出台《辽宁省公安机关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时机不成熟,待国家法规正式出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深入研究推进。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