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9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庄家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城市道路上出现了一种很“萌”的“小汽车”,俗称“老年代步车”。因其体积小、便于操作驾驶、无需驾驶证、无需挂车牌、监管空白等特点,深受老年人青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年人“出行难”的问题。但是,由于此类车大多是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三轮或者四轮车辆,并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具备按照机动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和强制保险的条件,给驾车的老人、残疾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由于我国道路资源有限,此类车辆无论在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行驶,都会占用较大的道路空间资源,影响通行效率,加剧交通拥堵。

 

  从老年代步车诞生之日起,此类车辆就始终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难题:其一,目前老年代步车从生产、出厂、销售到上路,法律上均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老年代步车管理办法,从而导致老年代步车游离在法律之外,无牌无证无保险,缺乏相关交通管理细则。在实际工作中,交警管理“老年代步车”是按照机动车管理,还是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按机动车管理,老年代步车既上不了牌照也买不了保险;按非机动车管理,老年代步车又具备机动车的性能,这导致群众对管理者评价不一,执法成本高,基层管理部门处境十分尴尬。这种模棱两可的管理,也给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其二,有的老年代步车甚至还参与非法营运。这部分车辆驾驶人多是家庭生活困难、无固定职业、下岗职工或无法享受低保的低收入人群,这其中还夹杂着部分残疾人,多数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交警在查处这些车辆时,很容易涉及就业、生存、助残等交警部门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一旦车辆被依法查扣,车主就会以影响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没有车辆无法获得生活经济来源为由,与执法民警胡搅蛮缠、制造事端,引起群众广泛同情,并以“人性化”执法对执法人员加以指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极易被群众、舆论媒体歪曲炒作,损害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形象,处置不适易引起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其三,老年代步车驾驶人未经任何安全驾驶培训,缺乏安全驾驶技术,加之此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存在较大的速度差,且无法购买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没有保险,对受害人的赔偿只能是驾驶人自己承担,事实上很多驾驶人无力赔偿或者不履行赔偿义务,甚至以逃逸的方式逃脱赔偿责任,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也给交警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这时往往需要处理民警花费大量的精力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得不到处理,容易发生受害人上访等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此外,由于行政法规约束力不够,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厂家的监管管理机制未形成,对厂家生产合格代步车的合理引导不够,从而不能从源头上遏制改装车的增长,这也导致交警这边说代步车不符标准,群众那边说不符合标准怎么还允许生产这种“矛盾说”的产生。

 

  为有效解决破解老年代步车管理难题,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实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学促管、罚教结合、教育为主,不间断地查处老年代步车逆向行驶、违法占道行驶、闯红灯、不按禁令标志标线通行、不按信号指示通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挤压老年代步车违法空间。但是,交警的管理属于末端管理,很多道路交通违法都是显性的,而源头的问题多数是隐性的、是治本的关键。只有从源头上把住生产销售这道关,才能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为此,下一步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如下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堵住增量。以实施国家即将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为契机,积极会同工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本地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非法生产企业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和关停并转,坚决禁产、禁售不合格产品,切实管住源头。二是消化存量。老年代步车的使用群体多为低收入群体,处置和管理难度很大。对在用车辆,要做好风险评估,科学设置过渡期,建议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尽快淘汰不合格车辆。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提请政府统筹解决好就业、救助问题,防止引发不稳定。三是严管余量。积极会同交通、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秩序整治,严查老年代步车非法销售、非法生产、非法运营、非法占道、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严防乱穿、乱行、乱停,防止致乱、致堵、致祸。四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购买老年代步车应注意的事项,在路检路查中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耐心向群众解释有关知识,帮助群众分清鱼目混珠的违规代步车,并结合老年人的特点,阐明老年人驾驶这种车辆的危害性,使群众理解和支持管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省工商局提出协办意见认为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这些类型产品大部分已超出非机动车的标准,应将其列为机动车辆管理范畴,进一步强化其使用者(驾驶者)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代表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省工商局将立足职能,紧紧围绕严把主体准入、引导行业规范、强化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依法核发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销售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要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管工作,依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的要求,按照一定比例对市场主体的年报事项进行核实,发现问题要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并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同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事项,一经核实要及时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二是严格行业规范、引导行业守法经营。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督促相关经营者自觉履行其在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定义务。特别是落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要求经营者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保存进货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同时,也要教育消费者在购买该类商品时,最好和经营者签订必要的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以便于后期维权。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加大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尽快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注重消费维权。我局将继续加强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诉求。要充分发挥12315平台以及消费维权服务站的作用,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及时转办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同时,我们将继续做好并完善消费者网上诉求的处理工作,消费者可以通过“辽宁消费维权网”中的“网上投诉”专栏、“12315”APP等网络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