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1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在公安机关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张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公安机关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提出的建议后,我们立即会同有关警种对全省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目前,全省公安机关侦办未成年人案件,通常由刑侦、治安、经侦、禁毒、监管等警种负责,没有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但部分公安机关在案件预审阶段,建立了未成年人预审室,单独审讯。在羁押阶段,全省公安机关均设置了未成年人监区(室),隔离管理。

 

  为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侦办工作,我们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侦办未成年人案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业务水平,使工作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备法学、侦查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素质,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侦办能力。

 

  您提出的在公安机关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建议,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期间,中央提出了原则上不再办理日常机构编制调整事宜的要求,所以,暂时还不能进行增设和调整工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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