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22号建议的办理意见——《关于解决华侨办理国内居民身份证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丛培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华侨办理国内居民身份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为华侨核发居民身份证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需要华侨先落户再办理身份证,在不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情况下,无法为华侨直接核发居民身份证。

 

  对于简化华侨回国落户手续问题。按照《关于印发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 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规定:华侨回国定居,本人需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同意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后,省侨办将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如要简化华侨回国落户手续,需要国家侨办对文件进行修改。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