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0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丁成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电动自行车在用的国家标准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等几十项技术要求。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即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小于等于50km/h的两轮车辆即为轻便摩托车。按照以上标准,速度超过30km/h的电动车应为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应当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但按照工信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中:“对未按规定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要求,机动车要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行驶牌照,必须列入国家《公告》,而目前市售的绝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均为“超标”产品,均未列入《公告》,公安机关无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车辆行驶牌照。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