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3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红灯禁止机动车右转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鄂晓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红灯禁止机动车右转的建议”已收悉,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我们认为您所提出的建议非常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交通信号灯和通行有着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道路交通信号灯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的必要工具和基础设施,直接影响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以及道路的通行秩序和通行效率,体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

 

  我省按照公安部部署的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工作要求,连续开展交通信号灯及设施排查和整改工作,摸清底数、健全台账、整改交通信号灯不符合标准、视认不清、被遮挡、与路口渠化不匹配、信号配合不合理、智能化不高等问题,消除辖区内交通信号灯设置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2018年在《辽宁省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计划》(辽公通【2018】88号)文件中要求各市要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国家标准,科学优化城市交通组织设计,优化交通信号灯控制技术,进一步提升交叉路口通行效率。持续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2019年前,各市交通标志、标线、路口灯具标准、规范设置率要达到95%以上。在设有左转和右转专用导向车道、且需要单独放行左转和控制右转车辆的路口以及在设有右转专用导向车道的路口,需通过控制右转车辆来减少对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影响的路口设置组合式交通信号灯以保障路口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城市中心区或商业区行人/非机动车较多的路口,采取右转专用信号控制,减少右转车辆对行人、非机动车的干扰;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规范》(GA/T851-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等标准规范,对道路上双向车道6条以上(含)的交通主干路,设置斑马线的路段尽量采取信号灯控制,对路面宽度大于30米,或路段、路口进出口机动车道6条以上(含),或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米(不含非机动车道)的斑马线,按国家标准要求科学设置二次过街设施。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