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1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规范城市养犬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崔建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养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公安厅党委对养犬管理工作十分重视,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站在构建和谐辽宁和对全省人民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遏制犬害。全省治安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通过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舆论宣传、严厉整治犬害等措施,全面加大了养犬管理工作力度。

  但是,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因市民养犬愿望逐渐增强,犬数量增幅更加迅猛;市民依法养犬意识有所淡化,不文明养犬问题更加突出;养犬管理法规修改调整滞后,执法阻碍更加明显;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公安机关压力更加巨大等诸多原因,犬只伤人等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根据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驱使犬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对犬看管不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经济赔偿问题,按民事纠纷处理。

  面对严峻的养犬管理形势,公安机关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逐步完善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养犬市民积极自律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人与犬的和谐相处。

  一、尽快修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养犬恢复管理费征收的新形势,及时修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管理原则、行政职能部门职责、养犬标准、犬繁殖场、交易市场管理和审批、养犬人权力义务、行为规范和对违法养犬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规范,使养犬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积极协调我省保险部门,适时推出针对犬只伤人的保险。(办理犬证的费用中包含保险费用,已办犬证的犬只若发生伤人事件,由保险公司依据发生金额支付医药费用)

  二、全面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成立省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任组长,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工商局、建设厅等部门的领导任副组长。同时,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养犬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大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力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确保全省养犬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高效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宣传。以提高养犬人素质,增强其自律意识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发放《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文明养犬倡议书》、《养犬手册》等宣传材料,设立社区养犬公示牌,开办养犬宣传栏、宣传展板,开展社区养犬咨询等活动,使广大市民熟悉养犬管理要求,提升规范养犬意识。

  四、进一步发挥社区及自愿服务组织作用。公安部门将会同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社区宣传栏、公开栏等有效载体,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通过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完善居民公约等方式,就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居民养犬的有关事项进行民主协商。三是组织社区居民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共创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四是贯彻《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鼓励、支持城乡社区依法登记、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志愿者规范开展活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