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瑛琳、关素霞、张爱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统一规范向律师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服务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我们对查询人口信息行为进行了严格控制。
目前,对于已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一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法院派员出具正式公函及手续的,我省公安机关均能够配合提供查询服务。
针对你们提出的尚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询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的需求,建议公安机关制定有关规定规范查询行为的建议,我们会同省高法、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均认为应该予以采纳。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出台关于律师在立案过程中查询人口信息的有关规定。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