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6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增加基层警务用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郎庆利代表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警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为公安基层增加警务用车提出的宝贵意见。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基层警务用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按照中央的要求,辽宁省及各市成立了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了《公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均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编制数扣除其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为基数,以市直部门保留50%,县(区)单位保留60%核定。目前,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已经按照《公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全部完成公车改革任务。

 

  一、存在的问题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公车改革后,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一是公安实战部门的工作用车明显不足。全省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街面巡逻防控网的组建与现有车辆编制问题存在矛盾。以鞍山市为例,要完成街面巡逻防控网1、3、8处置圈和10、20封控圈等实战任务时,必须为50个巡逻警务组和6个交通警务组,配备中型巡逻车56台、二代警用摩托车22台。这些工作用车编制,都不在保留政策范围内。二是车辆老化、车况较差。本次改革,公安机关主要保留的就是编制内的执法执勤用车,一直以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所队执法执勤用车使用频率较高、车况普遍较差,受地方财力的影响,相当一部分车辆已超过八年,无法更换。三是车改后影响各部门对突发状况的处置效率。从公务用车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看,如遇到突发重大情况,工作效率受到很大影响。比如:本溪市“7.04”煤矿火灾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要及时疏导交通,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但由于应急车辆少,人员集结到位效率较低。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明确公安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范围。省公车改革后,我们随即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执法执勤和一般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执法执勤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范围,克服困难,保证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用车。二是商有关部门进行置换调剂,努力提高执法执勤用车整体装备水平。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各级党政机关上缴车改办的封存车辆中,挑选那些车况良好、年限较短的车辆,理顺入编程序,作为执法执勤车进行置换调剂,充实到实战部门和派出所,以此提高基层一线和实战部门战斗力。三是商有关部门采取逐步更新的办法,在总的框架内优先保障执法执勤用车。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按照《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已超过八年,无法满足基层实战部门工作需要的车辆,优先进行更换。

 

  公务用车改革势在必行、不可逆转。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将采用社会化保障方式,与原保障方式有着根本性和本质性的转变。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将转变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观念,立足现有装备,努力保障警务活动正常进行。同时,也请您继续帮助我们向有关部门呼吁,充分考虑公安工作特殊性,在原则框架内,对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用车保障予以政策性倾斜。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