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住宅区群租房屋应尽快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针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住建等部门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积极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公安机关从拓宽流动人口信息来源和社会面管控的角度出发,仅采集出租房屋信息和租住在其中的人员信息,用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和刑事、反恐等实战应用。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本身并不具有管理职责和权限。针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走访排查,准确登记信息。针对出租房屋开展“拉网式”排查登记,逐房入户,逐人见面,了解暂住人口身份、职业、收入、出行规律等信息,及时掌握出租房屋内人员活动、物品来源等情况,并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对出租房屋数量较大的地区,物建协管员,作为信息耳目,加大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力度。二是强化敌情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各级公安机关牢固树立敌情意识,走访出租房屋时注意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和可疑线索,及时上报,坚决打击。对从事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经营活动,会同其他部门,依法取缔,及时消除隐患。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行为和可疑人员。将暂住人口信息与警务信息综合平台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三是强化法制观念,规范出租行为。针对出租房屋中的暂住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租赁双方从保护个人利益考虑,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督促房主实名登记承租人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工商部门意见: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严格把关住所条件。对开办旅馆、宾馆、民宿以及住宅开展经营活动的,都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申请登记;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凡是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经群众举报或检查查实的,由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以此来减少“群租”隐患 。二是将全省工商系统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省工商局对全系统登记的经营范围或名称中涉及房地产经纪的所有存续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登记的基本信息、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并录入的诸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一并进行了公示;同时制定了公示信息的抽查计划,督促相关企业履行义务,让房产经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全社会的监督。省工商局还畅通了投诉举报渠道,包括投诉电话、投诉网络平台,对房产经纪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都逐一处理,以此来规范房屋出租管理。三是加大力度查处涉及房产经纪无照经营行为。推进全省无证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对包括涉及房产经纪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是净化市场环境、减少“群租”问题的有力手段,为此,省工商局制定并下发了《2018年全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多措并举,推进各地查无工作。四是推进部门间协同监管。结合工商登记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人大代表的议案要求,牵头开发建设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后置审批目录中所涉及行业例如“宾馆住宿”等企业信息通过平台即时自动告知至相关审批部门(如公安部门),同时也书面向登记的市场主体告知应当办理的审批事项,并要求其承诺未经审批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住建部门意见:2016年9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其中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2017年9月,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辽宁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107号),明确要求:强化联合监管,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房地产、公安、工商、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2018年,要根据我省租赁市场实际,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2019年,要开展《辽宁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立法论证调研工作,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善我省住房租赁相关法规规章。目前,《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已于2017年 7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了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供人居住的条件、消防标准和治安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辽宁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工作推进情况将及时向您反馈。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11日